储罐清洗过程中,除了中毒、窒息等有限空间风险,残留油气带来的火灾、爆燃风险同样不容忽视。
即使储罐已经停用、排空,罐底残油、油泥及内部附件中仍可能残留易燃介质。清罐过程中,一旦可燃油气持续挥发并与空气形成爆炸性环境,再遇到火花、静电或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工具设备,就可能迅速引发严重事故。
一、一次清罐作业,为何会发生爆燃?
2010年6月29日,辽宁辽阳某石化企业炼油厂原油输转站在清罐作业过程中发生爆燃事故。
事故结果:3万m³原油储罐|5人死亡、5人受伤。
应急管理部门公开资料显示,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油气与空气混合,形成了爆炸性气体环境;随后,非防爆照明灯具打火,或铁质清罐工具撞击罐底产生火花,最终引发爆燃。
这起事故暴露出的风险链条并不复杂:
残留介质持续挥发 → 可燃油气积聚 → 形成爆炸性环境 → 点火源出现 → 爆燃事故发生
事故已经过去多年,但应急管理部门至今仍持续将其作为历史典型事故进行警示。对储罐清洗而言,它提醒了一个容易被忽略的问题:
油已经排出,并不意味着罐内已经不存在爆燃风险。
二、油罐排空后,为什么仍可能存在危险?
长期储存原油、成品油等易燃介质后,罐底油泥、罐壁、内部附件和死角中,都可能存在一定的介质残留。
随着人工清理、油泥翻动、冲洗等作业进行,其中的挥发性组分还可能进一步释放。
因此,储罐完成排空,只代表大部分液态介质已经移出,并不能直接等同于罐内已经形成安全的作业环境。
对于爆燃而言,通常需要几个基本条件同时存在:一定浓度的可燃物、氧气以及足够的点火能量。
这也是为什么储罐清洗不能只凭“油已经抽完”“罐内气味不明显”等经验判断现场是否安全。
现行AQ 3042—2025《陆上油气田储罐清洗作业安全规范》要求,作业现场至少配备2台气体检测仪进行对比检测,并对氧气、有毒物质及可燃气体浓度提出了相应要求。对于人工进罐清洗,进罐作业过程中还需要连续监测罐内气体环境。
真正需要关注的,不只是看得见的残油,更包括看不见的罐内气体环境。
三、没有明火,也不代表不存在点火源
形成爆炸性环境之后,真正触发事故的未必是一处明显的明火。
前述事故中,可能的点火源就包括非防爆照明灯具产生的电火花,以及铁质清罐工具撞击罐底产生的火花。
因此,清罐现场的防爆管理不能只停留在“禁止吸烟、禁止明火”。
电气设施是否符合相应防爆要求、使用的工具是否适合当前作业环境、是否存在静电积聚等,同样需要纳入风险控制。
AQ 3042—2025明确要求,易燃易爆危险区内使用的电气设备设施,其防爆等级应符合GB 50058有关规定;人工清洗时,检尺杆、量油尺等也应采用防静电材质或符合防爆要求。
其背后的逻辑可以概括为两道防线:既要控制可燃油气形成危险环境,也要尽可能消除可能引燃它的点火源。两道防线缺一不可。
四、人工下罐,意味着人员直接进入高风险环境
人工清洗并不意味着必然发生事故,也并未被现行标准全面禁止。
但人员一旦进入储罐,就意味着需要直接面对有限空间、气体环境变化、防爆、静电以及应急撤离等多重风险,因此对现场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AQ 3042—2025规定,人工进罐作业前30min内应进行气体检测;作业过程中,应连续监测可燃气体、有毒气体和氧气浓度,并至少每2h记录1次。出现气体浓度超限报警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作业中断超过60min,也需要重新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
这意味着,人工清罐的安全不能只依靠一件个人防护装备或一次进罐前检测,而需要依赖气体检测、通风、防爆、现场监护、个人防护和应急处置等一整套风险控制措施。
任何一个环节失守,都可能让罐内作业人员直接暴露于危险环境之中。
五、减少人员进罐,是另一种风险控制思路
面对储罐清洗中的多重风险,除了进一步加强人员进入后的防护,还可以从作业方式本身考虑:能否尽量减少人员直接进入储罐?
AQ 3042—2025明确规定,对于容积不小于1000m³且具备机械清洗条件的储罐,应选择机械清洗作业方式。同时,该标准还对机械清洗设备安装、惰性气体保护等环节设置了专门要求。
机械化清洗并不意味着可以弱化气体检测、防爆和现场管理,而是通过作业方式的改变,减少人员进入高风险罐内环境开展清洗工作的需求,从风险控制的前端降低人员直接暴露的机会。
从“人员进入以后如何保护”,进一步向“如何尽量减少人员进入”转变,也是当前储罐清洗安全管理值得关注的方向。
德炜工业|油罐清洗设备租赁及清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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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无需长期自持整套清洗设备的企业,租赁模式能够减少一次性设备投入;同时,通过机械化清洗方式,减少人员进入储罐开展高风险作业的需求,在提升作业效率的同时,更好地兼顾安全管理与项目实施需求。
参考资料
- 应急管理部:《历史上六月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 应急管理部:AQ 3042—2025《陆上油气田储罐清洗作业安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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